來源:福建銘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013/5/19 - 瀏覽次數:
各縣(市、區)建設局、各招標代理單位、各施工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質量,鼓勵我市及外來駐巖施工企業創優質工程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品牌意識,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品牌帶動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08]3號)、省建設廳《福建省建筑業“十二五”發展規劃》(閩建筑[2011]30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我市建筑業發展壯大的補充意見》(龍政綜[2009]19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建筑市場實際,特制定《龍巖市建筑市場活動中獲優質工程獎施工企業享受優惠鼓勵政策暫行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龍巖市建設局 龍巖市發改和改革委員會 龍巖市財政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龍巖市建筑市場活動中獲優質工程獎施工企業享受優惠鼓勵政策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質量,鼓勵我市及外來駐巖施工企業創優質工程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品牌意識,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品牌帶動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08]3號)、省建設廳《福建省建筑業“十二五”發展規劃》(閩建筑[2011]30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我市建筑業發展壯大的補充意見》(龍政綜[2009]19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建筑市場實際,特制定本辦法(試行),對在龍巖市區域范圍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獲國家、省、市優質工程獎的企業,在建筑市場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給予優惠鼓勵。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質工程獎,以國家、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質工程獎證書(文件)為準。獲獎工程應為在龍巖市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獲獎企業應為主承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鼓勵,僅適用于依法必須公開招投標項目中采取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法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中。
第四條 房建工程項目獲獎企業在房建類工程施工招投標中享受優惠鼓勵;市政工程項目獲獎企業在市政類工程施工招投標中享受優惠鼓勵。
第五條 結合龍政建筑[2012]001號關于修訂《龍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預選承包商名錄庫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的精神,獲優質工程獎的施工企業直接入選預選承包商名錄。
獲國家優質工程獎(魯班獎)的企業,下一年度起三年內直接入選市級相應類別的預選承包商A類名錄庫。
獲省優質工程獎(閩江杯優質工程獎)的企業,下一年度起二年內直接入選市級相應類別的預選承包商B類名錄庫。
獲市級優質工程獎的企業,下一年度起一年內直接入選市級相應類別的預選承包商C類名錄庫。
第六條 獲國家優質工程獎的企業,下一年度起三年內在我市依法必須公開招投標項目中采取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法中,在6000萬元以上項目中,享受優惠鼓勵。
獲省優質工程獎的企業,下一年度起二年內在我市依法必須公開招投標項目中采取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法中,在3000—6000萬元之間項目中,享受優惠鼓勵。
獲市優質工程獎的企業,下一年度起一年內在我市依法必須公開招投標項目中采取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法中,在1500—3000萬元之間項目中,享受優惠鼓勵。
第七條 每個公開招投標項目每次優惠鼓勵對象最多3名。
結合龍政建筑[2011]24號《龍巖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中隨機抽取確定中標及公示辦法(試行)》,在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中,開標后,由投標人遞交《優質工程獎施工企業享受優惠鼓勵申請表》,進行優惠鼓勵資格審查。當優惠鼓勵對象超過3名時,隨機抽取3名為該次招投標享受優惠鼓勵對象。
在隨機抽取10名備選人前,優惠對象直接進入備選人,再隨機抽取差額備選人,使備選人人數達10名,進入下一階段評審(即10名備選人=最多3名的優惠對象+隨機抽取的差額備選人)。
第八條 優惠鼓勵對象以獎項為計算單位,每一個獎項所享受的優惠鼓勵政策,當年度只允許確定中標人一次。即當該獎項所屬的投標人直接入圍成為備選人,并被隨機抽取確定為中標人后,該獎項當年不再享受優惠鼓勵政策。
享受優惠鼓勵政策的獎項所屬的投標人,可以視情放棄優惠鼓勵,只以常規投標人身份參與采取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法的工程施工項目投標,若其確定中標人后,不影響其該獎項當年應享受的優惠鼓勵。
第九條 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獎項當年或規定期限內不得享受優惠鼓勵政策。
1、依據《福建省建設市場法人和自然人違法違規檔案制度試行辦法》被記錄違法違規檔案的,一年內不得享受優惠鼓勵政策;
2、在龍巖市區域范圍內發生嚴重及以上質量事故,自被省、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享受優惠鼓勵政策;
3、在龍巖市區域范圍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發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的,自發生事故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享受優惠鼓勵政策;
4、在龍巖市區域范圍內,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實施情況考核被當地監管部門連續2次評為不達標的,自評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享受優惠鼓勵政策;
5、在龍巖市區域范圍內,項目負責人(建造師)在質量安全動態管理計分中累計計分達80分的,自該分確認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享受優惠鼓勵政策;
6、在龍巖市區域范圍內,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省、市、縣(市、區)建設、勞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查處的,自通報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享受優惠鼓勵政策;
7、在龍巖市區域范圍內,因其他行為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記不良行為記錄,當年不得享受優惠鼓勵政策;
8、其它存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優惠鼓勵政策。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